2007年4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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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义勇为法规要与时俱进
——读者、专家为陈伟“撑腰”
本报记者 徐晓

  本报昨天刊发的《智斗歹徒是否算见义勇为》,一见报就引起了读者的关注,很多读者打进热线电话表示“有话要说”,更有专家学者给出了专业的看法。
  在嘉善一家企业从事保安工作的鲍力强看完报道后打进热线说:“陈伟的行为肯定是见义勇为,因为当时有了他,才让两名被抢的人脱身,后来他也是因为这件事情被歹徒砍伤。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算见义勇为,得不到奖励和保障,以后还会有人为社会治安做贡献吗?”
  家住余杭区的李先生也打进了热线,他说:“你们的报道非常及时,因为现在这样的打击报复非常多。把这种情况纳入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里去非常必要,这样才能够让更多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。”
  那么,法律专家对此又是怎么看的呢?
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军从专业角度阐述到:用法律的规范术语来表达,“见义勇为”可称之为“无因管理”,其意指: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,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。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倡导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。现行的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第二条第二款对“见义勇为”所下的定义和民法上的“见义勇为”涵义是一致的。该法规的意义在于,确立了政府对“见义勇为”行为予以行政奖励的制度,使得因“见义勇为”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再仅限于民事领域,相关的政府部门具有对“见义勇为”行为予以确认、奖励的职权和职责。
 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律师认为:见义勇为者因义举而招致对个人健康的重创(哪怕这种“重创”实际上发生在“见义勇为”行为发生之后),都应当予以救济。陈伟在抢劫现场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,但现行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惩和保障条例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,虽然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受益人也有义务提供帮助,但如果受益人没有实施帮助的能力,就需要社会给予保障,而这也正是现行《条例》中所欠缺的。
 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主任宣少军说,陈伟智驱歹徒的行为属于典型的“见义勇为”行为。面对正在行凶的歹徒,普通公民并无不顾个人安危、予以帮助的法定义务,陈伟用一种非常机智的方法使得遇害人免受歹徒的侵害,完全可以认定为“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,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”,也符合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属于“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”。
  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的陈强律师则认为,现行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惩和保障条例》亟待修改和补充。他说,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需要细化和明确,《条例》应当把何种情况属于见义勇为表述得更明晰更完善。
 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、研究员、法学博士陈柳裕认为:现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,显然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概念,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,尽管我国在国家法层面尚未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界定,但按照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第2条规定,见义勇为行为是指“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,为保护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。”据此可以判断,一种行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,应当看这一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:(1)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;(2)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了一种危难救助行为;(3)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保护国家、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意图。本案中,陈伟面对正在发生的抢劫行为所作出的“智作拨打手机”、“假装与被害人熟识”等行为来阻止歹徒抢劫的行为,无疑属于见义勇为行为。